富宇基金會

捐助章程

財團法人富宇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議紀錄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富宇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中市西屯區潮洋里市政北二路236號19樓之5,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 三 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 關於災害、急難救助、清貧醫療補助事項。
二、 關於協助身心障礙及關懷老人、婦女暨兒少福利事項。
三、 關於協助弱勢族群增進謀生技能,改善生活事項。
四、 關於贊助其他公益團體活動及社會相關議題研討事項。
五、 舉辦或贊助公益性之教育活動。
六、 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七、 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

第 四 條 本會由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臺幣三仟萬元整,合計基金為新台幣三仟萬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 五 條 本會置董事七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人數同額以上之候 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第 六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 七 條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綜理全般業務,對外代表法人。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經通知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中擇一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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